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交附民,192,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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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葉泊杉

被 告 李明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 年度審交易字第15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明諦因本院113 年度審交易字第15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葉泊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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