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交附民,312,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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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林正茂

被 告 李清楷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清楷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正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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