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交附民,9,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楊廷傑

被 告 陸志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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