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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許唯皓
兼法定代理人 許牧立
游婷芳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黃志文律師
被 告 曾俊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號(即11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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