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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3號
原告陳晴雯
被告連唯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13 年 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
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
中華民國113 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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