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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583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芊儀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芊儀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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