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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茜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72號、第3348號、第3426號、第3428號、第3515號、第3702號、第4490號、第4835號、第5240號、第5347號、第6784號、第7395號、第793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茜茹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本案被告黃茜茹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㈠事實部分: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至3行關於犯意之記載補充更正為「黃茜茹於民國112年11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仁』、『侯金文』、『鳳梨』、『小飛象』、『鐵蛋』、『天地水庫』等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從事俗稱『車手』之工作,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第9至10行關於「『侯金文』之人」之記載更正為「『侯金文』、『小飛象』等人」。
⒉起訴書附表編號27、39、43「告訴人」欄內之記載依序更正為「崔慧敏」、「葉筱沁」、「張妍伶」。
⒊起訴書附表編號2「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幣)」欄內關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統一超商康寧門市」之記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康葫門市」。
⒋起訴書附表編號7「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幣)」欄內關於「中午12時22分至23分」之記載更正為「下午1時53分至55分」。
⒌起訴書附表編號15「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欄內之記載依序補充、更正為「①112年11月17日下午3時13分許、②112年11月17日下午3時17分許、③112年11月17日下午3時20分許」、「①3萬元、②3萬元、③3萬元」,及「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幣)」欄內關於「提領3萬元」之記載更正為「提領2萬元」。
⒍起訴書附表編號20「匯款金額(新臺幣)」欄內關於「1萬3,000元」之記載更正為「1萬2,985元」。
㈡證據部分:⒈證據清單編號㈣第7行關於「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更正為「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⒉補充:被告黃茜茹於本院113年6月12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按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祇須有第2條各款所示行為之一,而以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即為已足。
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現行洗錢防制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或第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第2425號、第240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被告與「仁」、「侯金文」、「鳳梨」、「小飛象」、「鐵蛋」、「天地水庫」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對告訴人張惠婷、蔡閔、王品淇、許傳靇、阮氏香江、吳嫚珊、葉語婷、周庭如、陳文基、王郁琦、賴咨言、林素戎、黃俊穎、陳宥潔、劉燕玲、陳月里、周若茵、魏子倫、邱鈴螢、廖于淋、吳珮瑄、李玟、林思穎、游詠盛、賈國華、朱晏綸、崔慧敏、柯雅馨、李語桐、王奕翔、張日成、陳品蕾、徐誼芬、白佳甯、張幼欣、邱廉禎、吳綺玫、姚諮諺、葉筱沁、江恩達、劉嘉萍、張珈源、張妍伶、林雋煜、潘品翰(下稱告訴人等45人)所為,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此如後述,係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被告依「仁」指示,前往提領告訴人等45人遭詐欺之款項後,分別轉交予「侯金文」、「小飛象」等人而上繳至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
㈡核被告共同對告訴人等45人詐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45罪。
㈢被告與「仁」、「侯金文」、「鳳梨」、「小飛象」、「鐵蛋」、「天地水庫」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本案45次犯行,均互有犯意聯絡,且分工合作、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又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15就告訴人劉燕玲遭詐騙匯款部分,漏列2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3萬元之匯款,然此部分既與原起訴之被告共同詐欺告訴人劉燕玲且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被告所為本案45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再被告共同詐欺告訴人等45人之犯行,雖犯罪時間相近,但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有異,時空上並非無從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特徵予以特別歸類,使成獨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依社會通念難認係出於一次犯意之決定,又非屬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自難認被告就上開犯行分別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或想像競合犯;
是其所為上開4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一般洗錢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其就本案45次犯行均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㈧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具勞動能力,竟不思循以正當管道取得財物,明知詐欺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竟受金錢誘惑,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利用告訴人等45人一時不察、陷於錯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以如起訴書附表所載方式進行詐騙,致使渠等均受有財產上損失,所為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更製造金流斷點,影響財產交易秩序,亦徒增檢警機關追查集團上游成員真實身分之難度,所生危害非輕,應予非難,衡以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就所涉洗錢情節於偵審中均自白不諱,然迄未與告訴人等45人和解或為任何賠償之犯後態度,暨考量其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前並無前科、素行尚佳(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擔任之犯罪角色及參與程度、各次犯行造成之損害、無證據證明其有因本案獲取不法利益(詳後沒收部分),及自陳大學就學中、目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1萬5,000元、未婚、無需扶養家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25號卷【下稱本院卷】113年6月12日審判筆錄第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衡酌被告所為45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時間相近,乃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而其雖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其實際上所從事者,僅係依指示反覆提領款項並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就被告所犯上開45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
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於104年8月11日之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等見解。
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自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查,被告就本案犯行並未取得報酬乙情,業據其供述在卷(見本院卷113年6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且依卷內資料,亦無證據可證被告有因本案犯行實際獲取任何利益或報酬,故本案尚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㈡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因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經查,被告提領告訴人等45人受騙所匯款項後,已全數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而上繳本案詐欺集團,業如前述,足見該等款項已非屬被告所有,亦無證據證明其就該等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就告訴人等45人遭詐欺所匯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惟星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對應之犯罪事實 遭詐欺之金額 (新臺幣) 主文及宣告刑 1 張惠婷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①10萬元 ②4萬9,123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蔡閔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0元 ③4萬9,970元 ④9萬9,985元 ⑤1萬9,98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王品淇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 ①2萬9,985元 ②2萬9,985元 ③3萬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許傳靇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 1萬9,088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阮氏香江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 3萬1,033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吳嫚珊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 ①4萬9,987元 ②4萬9,988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葉語婷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 5萬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周庭如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 ①4萬9,967元 ②4萬9,968元 ③2萬9,965元 ④1萬9,98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陳文基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9 2萬9,98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王郁琦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 3萬4,088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賴咨言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萬1,07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林素戎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①3萬元 ②3萬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黃俊穎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3 3萬123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陳宥潔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萬3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劉燕玲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起訴書漏載①、③)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陳月里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6 ①4萬9,983元 ②2萬2,10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周若茵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7 2萬7,98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魏子倫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8 ①1萬137元 ②4萬9,988元 ③1萬2,086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邱鈴螢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9 ①1萬元 ②1萬4,000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廖于淋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0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③2萬9,985元 ④7,123元 ⑤1萬2,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1萬3,000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吳珮瑄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1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李玟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2 4萬9,981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林思穎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3 4萬9,98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游詠盛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4 ①4萬9,987元 ②4萬9,98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賈國華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5 2萬9,989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朱晏綸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6 4萬18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崔慧敏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7 2萬8,98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柯雅馨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8 ①9萬9,986元 ②4萬9,98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李語桐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9 3萬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王奕翔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0 3萬4,986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張日成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1 1萬2,000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陳品蕾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2 ①9萬9,999元 ②4萬9,985元 ③9萬9,999元 ④3萬9,876元 ⑤6萬123元 ⑥4萬123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3 徐誼芬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3 ①4萬9,950元 ②4萬9,980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白佳甯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4 4萬9,987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5 張幼欣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5 6,99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邱廉禎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6 ①4萬9,988元 ②4萬9,987元 ③1萬9,985元 ④4萬9,988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吳綺玫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7 ①4萬9,987元 ②4萬9,999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姚諮諺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8 ①2萬9,988元 ②9,98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9 葉筱沁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9 3萬1,003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0 江恩達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萬9,98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1 劉嘉萍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1 ①4萬9,972元 ②4萬9,970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張珈源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2 ①2萬21元 ②2萬9,96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 張妍伶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3 ①4萬9,989元 ②2萬9,985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林雋煜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4 4萬9,988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5 潘品翰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萬9,988元 黃茜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772號
113年度偵字第3426號
113年度偵字第3428號
113年度偵字第3515號
113年度偵字第3702號
113年度偵字第3348號
113年度偵字第4490號
113年度偵字第4835號
113年度偵字第5240號
113年度偵字第5347號
113年度偵字第6784號
113年度偵字第7395號
113年度偵字第7933號
被 告 黃茜茹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00樓
居○○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茜茹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仁」及「侯金文」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暱稱「侯金文」將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交予黃茜茹,黃茜茹即依暱稱「仁」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之金額交付予暱稱「侯金文」之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
黃茜茹因而從中抽取提領金額之3%作為報酬。
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編號45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黃茜茹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即證人(附表編號1至編號45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指訴。
(三)監視器影像暨其截圖畫面。
(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五)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六)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七)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
二、核被告黃茜茹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仁」、「侯金文」之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各次侵害不同告訴人財產法益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王惟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雅琳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幣) 1 張惠婷 假冒臉書、7-11賣貨便買家、7-11賣貨便客服及中信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112年11月14日上午0時1分 10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14日上午0時4分至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內湖西湖郵局ATM分別提領6萬元、6萬元、2萬9,000元 112年11月14日上午0時2分 4萬9,123元 2 蔡閔 假冒FB買家及7-11交貨便客服,佯稱:須操作匯款以簽署保證協定云云。
112年11月14日上午11時37分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14日中午12時7分至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內湖康寧郵局ATM分別提領6萬元、6萬元、2萬9,000元 112年11月14日上午11時40分 4萬9,980元 112年11月14日上午11時42分 4萬9,970元 112年11月14日上午11時55分 9萬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14日中午12時22分至2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統一超商康寧門市內ATM分別提領10萬元、1萬9,000元 112年11月14日上午11時58分 1萬9,985元 3 王品淇 假冒蝦皮買家、客服及玉山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9分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9分至4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東湖分行ATM分別提領2萬元、9,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6分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9分至5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東湖分行ATM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7分 3萬元 4 許傳靇 假冒臉書、7-11賣貨便買家、7-11賣貨便客服及台新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1分 1萬9,08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台新銀行東湖分行ATM提領2萬元 5 阮氏香江 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佯稱:要驗證帳戶是否為本人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9分 3萬1,03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5分至4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湖捷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1萬1,000元 6 吳嫚珊 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及客服、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佯稱:因銀行帳戶異常 ,須匯款認證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9分 4萬9,987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分至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內湖分行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9分 4萬9,988元 7 葉語婷 假冒買家、亞馬遜客服及郵局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9分 5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15日中午12時22分至2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劍潭分行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8 周庭如 假冒旭集餐飲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重複扣款,須匯款驗證帳戶以解除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4分 4萬9,96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0分至4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全聯後港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5分 4萬9,968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0分 2萬9,96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9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大港店內ATM提領2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2分至33分,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前港門市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8分 1萬9,985元 9 陳文基 假冒FB買家及全家賣貨便客服,佯稱:須操作匯款以簽署金流協議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0分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0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三樂門市內ATM提領3萬元 10 王郁琦 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及客服、銀行客服,佯稱:因銀行帳戶異常,須匯款認證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05分 3萬4,088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13分,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劍潭門市內ATM提領6萬4,000元 11 賴咨言 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及客服,佯稱:須匯款以認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17分 1萬1,07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2分,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福港店內ATM提領1萬1,000元 12 林素戎 假冒臉書、蝦皮買家、蝦皮客服及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認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9分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統一超商瑞富店內ATM提領6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3分 3萬元 13 黃俊穎 假冒臉書、7-11賣貨便買家、7-11賣貨便客服及中信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4分 3萬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見晴店內ATM提領3萬元 14 陳宥潔 假冒臉書、7-11賣貨便買家、7-11賣貨便客服及玉山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9分 3萬3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見晴店內ATM提領3萬元 15 劉燕玲 假冒臉書、7-11賣貨便買家、7-11賣貨便客服及第一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7分 3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9分,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8號1樓統一超商銳陽店內ATM提領3萬元 16 陳月里 假冒蝦皮客服及中信銀行客服,佯稱:要解除會員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6分 4萬9,983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9分至3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新金湖分行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2,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0分 2萬2,105元 17 周若茵 假冒饗饗集團客服及第一銀行客服,佯稱:因資料外洩遭重複扣款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9分 2萬7,985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36分至3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ATM分別提領2萬元、8,000元 18 魏子倫 假冒臉書、7-11賣貨便買家、7-11賣貨便客服及中信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4分 1萬137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9分至41分,在新北市○○區○○街0號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2,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9分 4萬9,988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3分 1萬2,086元 19 邱鈴螢 假冒房東,佯稱:有房屋要出租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1分 1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2分,在新北市○○區○○街0號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ATM提領1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36分 1萬4,000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42分至47分,在新北市○○區○○街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淡水源德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3,000元(含編號25賈國華、編號26朱晏綸、編號27崔惠敏款項) 20 廖于淋 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及客服、銀行客服,佯稱:因銀行帳戶異常 ,須匯款認證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1分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至23分,在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淡水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3分 4萬9,985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4分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至58分,在新北市○○區○○路0號淡水捷運站2號出口國泰世華銀行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1,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8分 7,123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5分 1萬3,000元 21 吳珮瑄 假冒7-11賣貨便買家、7-11賣貨便客服及郵局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7分 4萬9,985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8分至40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淡水分行ATM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9分 4萬9,985元 22 李玟 假冒臉書、全家好賣家買家、全家好賣家客服及中信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6分 4萬9,981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0分至11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麗景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5分至16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中興郵局ATM分別提領2萬元、1萬9,000元 23 林思穎 假冒7-11賣貨便買家、7-11賣貨便客服及新光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7分 4萬9,985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24 游詠盛 假冒健身工廠客服,佯稱:因誤續約2年,須依其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6分 4萬9,987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9分至53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地下室旁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7分 4萬9,985元 25 賈國華 假冒PCHOME客服,佯稱:因重複扣款要解除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24分 2萬9,989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42分至47分,在新北市○○區○○街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淡水源德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3,000元(含編號19邱鈴螢款項) 26 朱晏綸 假冒臉書、全家好賣家買家、全家好賣家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34分 4萬18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27 崔惠敏 假冒TKLAB網路賣場客服,佯稱:設定錯誤要解除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41分 2萬8,985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28 柯雅馨 假冒蝦皮、7-11賣貨便買家、7-11賣貨便客服及中信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2分 9萬9,986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至21分,在臺北市○○區○區街000號H棟南港軟體園區郵局內ATM分別提領6萬元、3萬9,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9分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1分至42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經貿門市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29 李語桐 假冒告訴人親友,佯稱:需借錢急用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35分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4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南港慈祐宮店內ATM提領3萬元 30 王奕翔 假冒中山酷樂網電商、中信銀行客服,佯稱:要取消付款申請須認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1時52分 3萬4,986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4日上午0時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上饌店內ATM提領3萬5,000元 31 張日成 假冒臉書賣家,佯稱:要販賣電視、冷氣及冰箱云云。
112年11月24日上午0時47分 1萬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4日上午0時50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承河店內ATM提領1萬2,000元 32 陳品蕾 假冒饗饗餐廳及中信銀行客服,佯稱:因資料外洩遭盜刷,要解除扣款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7分 9萬9,99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2分至16分,在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淡水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0分 4萬9,985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2分 9萬9,999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3分至25分,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淡水淡水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6分至28分,在新北市○○區○○街0號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3分 3萬9,876元 112年11月27日上午0時12分 6萬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7日上午0時17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淡水郵局ATM提領6萬元 112年11月27日上午0時22分 4萬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7日上午0時27分至28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信用合作社營業部隔壁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000元 33 徐誼芬 假冒臉書、全家好賣家買家、全家好賣家客服及中信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6分 4萬9,950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至35分,在新北市○○區○○街0號萊爾富超商淡水英才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9分 4萬9,980元 34 白佳甯 假冒7-11賣貨便客服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4分 4萬9,987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9分至41分,在新北市○○區○○路0巷00號統一超商學滬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35 張幼欣 假冒健身工廠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佯稱:要解除重複扣款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8分 6,995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5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淡水成功店內ATM提領7,000元 36 邱廉禎 假冒臉書買家、7-11交貨便客服,佯稱:須匯款以解除帳戶錯誤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39分 4萬9,988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42分至46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麗景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40分 4萬9,987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時28分 1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時38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學府店內ATM提領2萬元 112年11月27日上午0時2分 4萬9,988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7日上午0時8分至9分,在新北市淡水區不詳中國信託銀行ATM(機號:00000000000)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37 吳綺玫 假冒維他盒子電商業者及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佯稱:要解除重複扣款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43分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50分至51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中興郵局ATM分別提領6萬元、4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46分 4萬9,999元 38 姚諮諺 假冒VITABOX電商業者及玉山銀行客服,佯稱:要解除重複扣款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時57分 2萬9,98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1時0分至1分,在新北市○○區○○路0號淡水捷運站2號出口國泰世華銀行ATM分別提領2萬元、9,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11時10分 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11月27日上午0時14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淡水郵局ATM提領1萬元 39 葉筱泌 假冒臉書、蝦皮買家、蝦皮客服及第一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0分 3萬1,003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6分至5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德行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40 江恩達 假冒臉書、7-11賣貨便買家、7-11賣貨便客服,佯稱:須匯款以解除帳戶異常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0分 1萬9,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41 劉嘉萍 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及客服、銀行客服,佯稱:因銀行帳戶異常 ,須匯款認證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8分 4萬9,972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11分至1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渣打銀行天母分行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12分 4萬9,970元 42 張珈源 假冒健身工廠及玉山銀行客服,佯稱:因帳戶異常須移轉資金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22分 2萬21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26分,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板信商業銀行士林分行ATM提領2萬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33分 2萬9,96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50分,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全家超商德忠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 43 張研伶 假冒臉書、7-11賣貨便買家、7-11賣貨便客服及臺灣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驗證帳戶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20分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24分至2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新蘭雅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含編號44林雋煜款項)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9分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1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統一超商德寶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 44 林雋煜 假冒臉書、7-11賣貨便買家、7-11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佯稱:須匯款以解除帳戶異常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23分 4萬9,98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24分至2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新蘭雅店內ATM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含編號43張研伶款項) 45 潘品翰 假冒網路買家及富邦銀行,佯稱:要購買告訴人公仔。
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55分 1萬9,98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全聯蘭雅店內ATM提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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