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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惠華
謝建興
王中興
王慶昌
郭修志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侯慶雄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李惠華、謝建興、王中興、王慶昌、郭修志、侯慶雄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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