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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鄭華寶英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
被 告 王呈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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