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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37號
原告陳妍聿
被告周黃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
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書記官陳憶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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