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孟修
0
0
0
0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孟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孟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2年4月,於110年2月11日送監執行,嗣因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1442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