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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宜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宜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宜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復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6頁、第17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59頁)。
又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7頁)。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參,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附表編號1至2已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加計附表編號3、4所示未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7月、3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3月為重。
四、爰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依卷附判決所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編號2、4所示之罪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為同種類型之罪,犯罪時間亦均集中於111年9月至10月,兼衡其上開4罪之犯罪情節、行為態樣、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本院前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於調查表上勾選對本案定刑無意見(見本院卷第63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又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30日 111年10月30日 111年9月22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7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7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3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5日 112年5月25日 112年8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7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7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3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6月20日 112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87號 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2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3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3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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