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410,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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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盈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盈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盈宏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一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之罪,於民國107年7月27日判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卷附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

又附表所示各罪,雖分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業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刑,有受刑人之聲請狀附卷可稽,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刑,於法有據。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及4至7所示之6罪,均屬施用毒品罪,犯罪性質相同,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量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

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侵害社會法益之效應甚大,應酌定相當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收矯治教化之成效;

又如附表編號3、8、9、11所示之4罪,其罪名不同,亦與上開各罪互異,各具獨立性,反映出受刑人具有不同犯罪傾向之人格特性,兼衡受刑人現年40餘歲之日後更生、對於本件定刑之意見,以及附表編號4、5等罪曾經合併定刑所形成之內、外部界限,暨定刑之恤刑目的與責罰相當原則等一切情狀,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葉盈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
組成零件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有期徒刑5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8月中旬至107
年1月1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580號、10
7年度偵字第23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580號、10
7年度偵字第23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3631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1
2號


日  期
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107年8月2日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1
2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7月27日
107年7月27日
107年9月6日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
第16069號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
字第16070號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
執字第1572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續上頁)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2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9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9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毒偵字第129
3號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16號


日  期
107年8月17日
107年8月17日
107年10月29日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16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107年12月5日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
第17259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
字第17259號
新北地檢署108年度
執字第494號
原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
7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續上頁)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2月3日
107年2月2日
107年2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60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調偵字第2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調偵字第217
8號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號107年度簡字第7927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日  期
107年12月26日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20日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號107年度簡字第7927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確  定
日 期 
108年1月30日
108年12月17日(聲請書
誤載為108年12月7日)
108年12月17日(聲
請書誤載為108年12
月7日)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
第2969號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
字第534號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
執字第533號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傷害


刑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續上頁)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11月28日
107年5月2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21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629號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75號判

日  期
108年12月17日
109年2月19日

 



 



院最高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70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75號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23日
109年3月31日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
第889號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
字第2156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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