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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奕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號、112年度執字第4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奕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奕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上揭法律明文之定刑限制,即法理上所稱之外部性界限。
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5、133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數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5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足憑,則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數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10月(得易科罰金)、2年(不得易科罰金)確定,揆諸上開說明,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所判處之總和有期徒刑為重(即3年7月),爰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罪、時間均在107、108年、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行為人犯行所顯出之危險性格等節,暨參考受刑人本身對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依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加以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數罪之宣告刑雖皆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邱奕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5次)、有期徒刑2月 107年10月17日-108年7月7日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0000-0000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539號 112年3月1日 同左 112年3月28日 是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15號(編號1定刑9月) 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5月 107年8月30日-同年11月1日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000-000、165、166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39號 112年5月5日 同左 112年6月6日 是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58號(編號2號定刑10月) 3 竊盜 有期徒刑7月(5次) 107年8月31日-108年6月3日 否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59號(編號3號定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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