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780,2024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淀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2573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如附表編號3所示,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第一審判決後,雖受刑人僅就量刑上訴,惟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既須以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於量刑時一併予以審酌,自應寬認本院仍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或「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雖曾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9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8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合計所判處拘役之總和135日為重,且不得逾120日。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本院前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3日內表示意見,該調查表於民國113年6月18日送達於受刑人之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經寄存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然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至於附表編號1至2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妨害自由 傷害、妨害名譽 宣 告 刑 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拘役40日 ②拘役10日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6日 111年7月18日 111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46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27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696號 111年度訴字第1305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82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日 112年11月6日 113年4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696號 111年度訴字第1305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2年12月12日 113年4月10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7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09號 1、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73號 2、經士林地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8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 1、臺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489號(已執畢) 2、編號1至2所示案件,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59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