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937,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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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長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長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長輝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第8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各罪均為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7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附表編號3至4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5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附表編號5至6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34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附表編號7至8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2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而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受該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5年2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之法益、罪質、時間、行為態樣,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部分罪刑前已經定應執行刑,刑度受有相當縮減之優惠、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併參酌受刑人之意見(本院卷第85至89頁),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1次) 有期徒刑4月(7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有期徒刑5月(1次) 有期徒刑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08月31日~112年07月14日 111年12月27日~112年07月14日 112年02月02日~112年05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24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2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2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716號 112年度簡字第71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5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0月,應予更正) 112年11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0月,應予更正) 113年01月0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716號 112年度簡字第71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5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08日 113年01月08日 113年02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0號 (編號1、2已定刑2年10月)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47號(編號3、4已定刑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1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2月02日 112年06月19日~112年08月11日 112年0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24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115、6492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115、649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56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43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432號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05日 113年01月19日 113年01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56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43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432號 判決日期 113年02月06日 113年03月13日 113年03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47號(編號3、4已定刑6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29號 (編號5、6已定刑10月)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1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2月(1次) 有期徒刑5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04月06日~112年07月12日 112年04月06日~112年0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19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1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1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14號 判決日期 113年04月10日 113年04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1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14號 判決日期 113年05月07日 113年05月0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90號 (編號7、8已定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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