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訴,142,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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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寶桔




韓元承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寶桔、韓元承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張寶桔、韓元承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85號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訊問被告2人後,認其等坦認犯行,復有相關卷證資料可佐,均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參酌卷存證據資料,均仍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並俱有羈押之必要,遂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均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本案相關證據已調查完畢,並定於113年4月9日宣判,是認已無繼續禁止被告2人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對被告2人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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