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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寶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寶桔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肆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寶桔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而羈押在案。
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4月、1年3月確定,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並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入法務部○○○○○○○○○○○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助己字第358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附卷可稽。
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前揭規定,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4月29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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