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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8號
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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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762號、112年度偵字第16763號、112年度偵字第16764號、112年度偵字第16765號、112年度偵字第16766號、112年度偵字第16767號、112年度偵字第2671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90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華智傑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華智傑於民國000年0月間經由詐欺集團成員張○偉(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一審判決有罪)介紹,加入以綽號「志哥」、「陳○菖」之成年男子組成之詐欺集團,其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匯入不明款項,極可能因此且與他人共犯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且「志哥」所組成之集團係以詐術為手段,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000年0月間某日,先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智傑名下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智傑名下國泰世華帳戶)及其所設立「輾達裝潢設計工程行」(下稱輾達工程行)名義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輾達工程行名下中信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輾達工程行名下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交付予詐欺集團「全球信託Trust Global」假投資平台,由該詐欺集團將上開4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所用。
詐欺集團成員即持上開4帳戶,在網路上張貼「全球信託Trust Global」信用卡代償網站,並向附表一所示張○○等人佯稱得透過操作全球信託平台獲得利潤云云,致渠等均陷於錯誤,陸續依自稱係「全球信託Trust Global」客服人員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分別匯款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匯款之時間、金額等均詳附表一所示),並旋經該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提領一空,而隱匿詐欺所得去向。
期間華智傑亦擔任非附表一所示匯入款項之提款車手(此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5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第87號、第96號、第136號另行審結),嗣因附表一所示之張○○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張○○、楊○○、李○○、方○○、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楊○○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賴○○、謝○○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華智傑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8號【下稱本院卷】第85頁、第160頁、第17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楊○○、李○○、方○○、陳○○、方○○、陳○○、楊○○、黃○○、楊○、賴○○、謝○○、陳○○、呂○○、證人張○○於警詢時所述大致相符(偵18623卷一第40頁至第45頁、第89頁至第90頁、第125頁至第127頁、第156頁至第157頁、偵18623卷二第403頁至第404頁、偵21753卷第19頁至第20頁、偵22539卷第243頁至第246頁、偵20707卷第15頁至第30頁、偵23017卷第12頁至第18頁、偵23143卷第7頁至第10頁、偵26718卷第9頁至第11頁、第13頁至第14頁、他卷第281頁至第287頁、第7頁至第14頁、第55頁至第63頁、第217頁至第229頁),並有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8月11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36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檢附之戶名輾達裝潢設計工程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戶名華智傑(帳號000000000000)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戶名輾達裝潢設計工程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台北市商業處111年6月2日北市商二字第1110121179號函檢附之輾達裝潢設計工程行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214679號函檢附之戶名華智傑(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18623卷一第181頁至第201頁、第202頁至第299頁、偵18623卷二第3頁至第360頁、偵22539卷第25頁至第27頁、偵23143卷第41頁、他卷第270頁至第275頁)及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內所示之證據附卷足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總統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被告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亦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2日施行,此次修正係增加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因該款條文之增訂,核與被告本案所涉犯之罪名及刑罰無關,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㈡被告於前案中除提供其名下之中信、國泰世華帳戶外,更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輾達工程行名下中信、永豐帳戶與詐欺集團,於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向非本案起訴範圍之他案告訴人劉鎮鋼施用詐術傳達與事實不符資訊,他案告訴人劉鎮鋼因而於110年8月17日18時49分匯款20萬元,被告並為後續提領行為,此為被告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犯行,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5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第87號、第96號、第136號刑事判決各1份(見偵16762卷第5頁至第50頁)附卷可佐,是以被告已於他案再為實際提領之行為,其已參與詐欺集團,並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已非單純提供帳戶之幫助犯,是被告於本案縱未實際提領款項,主觀上仍以具有正犯之犯意,已非單純提供帳戶之幫助犯無訛。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與張佑偉及其餘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僅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為之1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次行為之犯罪被害人不同、時間、地點且均可分,堪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一般洗錢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此部分所犯核屬前述想像競合犯各罪中之輕罪,且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並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即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各國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被告正值青壯、智識正常,竟以事實欄一所述手法共同為本案犯行,增加政府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助長原已猖獗之詐欺歪風,對告訴人造成嚴重損害,應予非難;
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另已與告訴人賴○○、黃○○、楊○、陳○○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可憑(見本院審訴卷第85頁、第91頁、第107頁、第109頁);
暨考量被告有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之自白減輕其刑事由;
復參酌其於審理中自陳大學肄業,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從事汽車銷售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85頁),就其本案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㈧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經查,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加重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宜俟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適當,本院爰不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㈨按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想像競合輕罪釐清(封鎖)作用,固應結合輕罪所定法定最輕應併科之罰金刑。
然法院經整體觀察後,可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決定是否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
析言之,法院經整體觀察後,基於充分評價之考量,於具體科刑時,認除處以重罪「自由刑」外,亦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抑或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未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如未悖於罪刑相當原則,均無不可。
法院遇有上開情形,於科刑時雖未宣告併科輕罪之罰金刑,惟如已敘明經整體評價而權衡上情後,不予併科輕罪罰金刑,已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自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本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院審酌被告擔任詐欺集團中之工作,聽從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與上層策畫者及實際實行詐術者相比,惡性相對較輕,且犯後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認被告科以上開徒刑足使其罪刑相當,認無再併科洗錢罰金刑之必要,俾免過度評價,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經查被告否認因本案有獲得任何報酬(見本院卷第185頁),而卷內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已實際獲得之報酬數額,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在培提起公訴,檢察官丁○○追加起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本案原定於113年7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因該日颱風停止上班、停止上課,延後至開始上班、開始上課首日宣判)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卷證對照表
編號 卷宗目錄 1 111年度偵字第18623號卷一(偵18623卷一) 2 111年度偵字第18623號卷二(偵18623卷二) 3 111年度偵字第18623號卷三(偵18623卷三) 4 111年度偵字第20707號卷(偵20707卷) 5 111年度偵字第21753號卷(偵21753卷) 6 111年度偵字第22539號卷(偵22539卷) 7 111年度偵字第23017號卷(偵23017卷) 8 111年度偵字第23143號卷(偵23143卷) 9 112年度偵字第26718號卷(偵26718卷) 10 112年度偵字第16762號卷(偵16762卷) 11 112年度偵字第16763號卷(偵16763卷) 12 112年度偵字第16765號卷(偵16765卷) 13 112年度偵字第16766號卷(偵16766卷) 14 112年度偵字第16767號卷(偵16767卷) 15 113年度審訴字第115號(審訴卷) 16 113年度訴字第278號(訴卷) 17 113年度他字第522號(他卷) 18 113年度偵字第9083號卷(偵9083卷)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張○○ 告訴人張○○於110年8月3日經友人介紹加入「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網站,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旋即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告訴人張○○,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嗣因該網站關閉無法取回投資款項,始悉受騙。
110年8月27日 21時3分許/1萬元 輾達工程行 之中信帳戶 華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楊○○ 告訴人楊○○於110年8月20日經友人介紹加入「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網站,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旋即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告訴人楊○○,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嗣因該網站關閉,始悉受騙。
110年9月25日 14時46分許/3萬元 輾達工程行 之永豐帳戶 華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9月25日 14時48分許/3萬4000元 110年10月8日 11時13分許/5萬元 110年10月12日 11時9分許/6萬元 輾達工程行 之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2日 11時18分許/3萬元 110年10月14日 17時50分許/1萬9000元 110年10月15日 17時35分許/9萬元 110年10月14日 18時40分許/5萬元 華智傑之 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4日 18時42分許/3萬元 3 李○○ 告訴人李○○於000年0月間經友人介紹加入「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網站,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旋即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告訴人李○○,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嗣因無法提領獲利,始悉受騙。
110年10月22日 11時22分許/5萬元 輾達工程行 之中信帳戶 華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0月22日 11時23分許/1萬9450元 4 方○○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網路上刊登廣告,待告訴人方○○見狀自行加入「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網站,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旋即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告訴人方○○,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嗣因無法提領獲利,始悉受騙。
110年9月6日 11時16分許/10萬元 輾達工程行 之中信帳戶 華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陳○○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網路上刊登廣告,待告訴人陳○○於110年7月12日見狀自行加入「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網站,旋即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告訴人陳○○,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嗣因該網站關閉,始悉受騙。
110年9月28日 21時59分許/4萬元 輾達工程行 之中信帳戶 華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方○○ 告訴人方○○於110年8月27日經友人介紹加入「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網站,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旋即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告訴人方○○,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嗣因該網站關閉無法取回投資款項,始悉受騙。
110年9月3日 13時22分許/30萬元 華智傑之 中信帳戶 華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9月3日 13時47分許/30萬元 7 陳○○ 告訴人陳○○於000年0月間經網友介紹加入「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網站,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旋即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告訴人陳○○,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嗣因銀行帳戶遭到凍結,始悉受騙。
110年8月26日 23時30分許/3萬元 輾達工程行 之中信帳戶 華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9月9日 10時29分許/1萬元 8 楊○○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網路上刊登廣告,待告訴人楊○○於000年0月間見狀自行加入「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網站,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旋即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告訴人楊○○,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嗣因該網站關閉無法取回投資款項,並要求投入資金至其他網站,始悉受騙。
110年9月24日 16時8分許/3萬元 輾達工程行 之永豐帳戶 華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9月24日 16時11分許/3萬元 110年9月27日 11時37分許/3萬元 110年9月27日 11時41分許/3萬元 110年10月8日 16時5分許/5萬元 110年9月27日 11時33分許/3萬元 輾達工程行 之中信帳戶 110年9月27日 11時34分許/3萬元 110年9月24日 16時14分許/3萬元 華智傑之 中信帳戶 110年9月24日 16時17分許/3萬元 110年9月25日 11時10分許/3萬元 110年9月25日 11時11分許/3萬元 110年9月26日 8時45分許/3萬元 110年9月26日 8時48分許/3萬元 9 黃○○ 告訴人黃○○於000年0月間經友人介紹加入「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網站,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旋即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告訴人黃○○,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嗣因該網站關閉無法取回投資款項,始悉受騙。
110年9月9日 11時11分許/1萬5000元 (公訴意旨漏載,應予更正) 輾達工程行 之中信帳戶 華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9月10日 15時36分許/2萬元 (公訴意旨誤載為同年月9日,應予更正) 110年9月11日 10時26分許/1萬元 110年9月27日 15時18分許/2萬8000元 (公訴意旨誤載同日15時19分許匯款2萬8000元,應予更正) 10 楊○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網路上刊登廣告,待告訴人楊○於000年0月間見狀自行加入「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網站,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旋即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告訴人楊○,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嗣因該網站關閉無法提領獲利,始悉受騙。
110年10月9日 21時40分許/1萬元 輾達工程行之中信帳戶 華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0月12日 18時39分許/3萬元 110年10月22日 13時59分許/9萬元 11 賴○○ 告訴人賴○○於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加入「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網站,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旋即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告訴人賴○○,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嗣因該網站關閉無法取回投資款項,並要求投入資金至其他網站,始悉受騙。
110年9月1日12時29分許/3萬元 華智傑之中信帳戶 華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謝○○ 告訴人謝○○經友人介紹加入「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網站,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旋即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告訴人謝○○,致告訴人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嗣因該網站關閉無法取回投資款項,始悉受騙。
110年10月5日 11時38分許/28萬1100元 華智傑之中信帳戶 華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陳○○ 告訴人陳○○於000年0月間經友人介紹加入「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網站,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旋即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告訴人陳○○,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嗣因該網站關閉無法取回投資款項,並要求投入資金至其他網站,始悉受騙。
110年8月20日 14時20分許/30萬元 華智傑之中信帳戶 華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8月20日 15時38分許/24萬1020元 華智傑之國泰世華帳戶 14 呂○○ 告訴人呂○○於110年3、4月間經友人介紹加入「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網站,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旋即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告訴呂○○,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16日 13時1分許/27萬7000元 華智傑之中信帳戶 華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相關證據 1 張○○ 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8623卷一第46頁至第54頁、第62頁、第77頁、第80頁) 2 楊○○ 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投資網站頁面、存摺封面及內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8623卷一第84頁、第91頁至第93頁、第97頁、第103頁至第120頁) 3 李○○ 告訴人李○○提出之存摺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8623卷一第128至第129頁、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39頁至第142頁) 4 方○○ 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頁面、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623卷一第158至第159頁、第163頁至第164頁、第166頁、第174頁至第180頁) 5 陳○○ 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623卷二第408頁至第410頁、第414頁、第417頁至第418頁、第423頁至第431頁) 6 方○○ 告訴人方○○提出之對話紀錄、投資軟體頁面、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753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29頁至第47頁、第50頁、第113頁) 7 陳○○ 告訴人陳○○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2539卷第251頁至第253頁、第257頁至第258頁、第291頁、第297頁至第299頁) 8 楊○○ 告訴人楊○○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707卷第37頁至第67頁) 9 黃○○ 告訴人黃○○提出之對話紀錄、投資軟體頁面、濃縮交易清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17卷第10頁至第11頁、第40頁至第87頁、第92頁、第97頁) 10 楊○ 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軟體頁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偵23143卷第27頁至第40頁) 11 賴○○ 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718卷第33頁至第35頁、第39頁至第45頁、第55頁至第56頁) 12 謝○○ 告訴人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永豐銀行匯款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718卷第65頁至第79頁) 13 陳○○ 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存摺封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7頁至第54頁、第280頁) 14 呂○○ 告訴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單、存摺封面及內頁(他卷第68頁至第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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