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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皓詠
鄭登元
選任辯護人 辜得權律師
曾耀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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