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訴,446,202407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嘉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