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重附民,35,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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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姜子涵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張聰耀律師
廖崇崴律師
被 告 薛書翰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2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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