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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倍誼
選任辯護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868號),前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4月30 日上午11時30分整,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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