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324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軍偵字第87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士簡字第1210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王永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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