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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王宥蓒
被 告 謝聿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2553、14538、18269、21139、21905、21986、23435、24249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8313、303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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