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222,2024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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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原 告 范玉蓮

被 告 陳泰瑜


陳翰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7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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