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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02號
原告賴建志
指定送達代收人陳志煒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曹宗彜律師
被告姜佐樺
王翊慈
廖昱燁
劉緯呈
呂博易
李世平
陳拓雲
許至東
羅少辰
王○澤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王信傑
阮玉青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姜佐樺被訴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姜佐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陳孟皇
法官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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