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313,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原 告 川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俊
被 告 日熙防災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細水霧學會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黃鴻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易字第24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日熙防災股份有限公司、黃鴻勛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4號),因上開被告2人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此有本院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另主張若被告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4頁),經核其主張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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