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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1號
原 告 解慈訓
被 告 陳韋勳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13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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