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560,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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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0號
原 告 洪慈韡 (住所詳卷)
送達代收人 鍾信一 (住所詳卷)
楊如芬 (住所詳卷)
被 告 巫承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巫承祐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洪慈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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