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附民,808,2024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08號
原 告 何游淑賢
被 告 楊竣博
楊憲承

林忠榮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楊竣博、楊憲承、林忠榮與同案被告許楨蕙應給付原告何游淑賢新臺幣458萬元;

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竣博、楊憲承、林忠榮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63號受理在案,並分別於民國113年4月24日、6月14日辯論終結,其中被告楊憲承、林忠榮部分已於同年5月10日宣判在案,而原告係於辯論終結後之同年6月2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

至同案被告許楨蕙部分,則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