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裕博
選任辯護人 方彥凱律師
李文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裕博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