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交附民,15,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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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黃韵絜

被 告 吳專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度交易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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