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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李慧玲
被 告 李伶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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