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交附民,74,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
原告
兼被告林心蘭


曾郁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郁翔、林心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心蘭、曾郁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2人上開刑事案件,因相互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2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之審理筆錄附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蘇琬能
    法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