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禁沒,197,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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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子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子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均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8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0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被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44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於民國113年2月5日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經釋放出所,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第5至6頁、本院卷第7至41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264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64號卷【下稱毒偵字第664號卷】第55至58頁、112年度毒偵字第983號卷【下稱毒偵字第983號卷】第69頁、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1號卷【下稱毒偵緝字第221號卷】第55至56頁、112年度戒執一字第26號卷【下稱戒執一字卷】第12至14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殘留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揆諸前揭規定,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針筒1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664號卷第53至55頁),是該針筒1支與附著其上之海洛因殘渣既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保管字號
白色粉末1袋。實稱毛重0.3310公克(含1袋)、淨重0.1230公克、取樣0.0028公克、餘重0.1202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292號(見毒偵字第664號卷第56頁)
粉末10包,合計淨重1.73公克(驗餘淨重1.72公克,空包裝總重2.34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105號(見毒偵緝字第221號卷第55頁)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9873(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7668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驗餘量0.761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563號(見戒執一字卷第12頁)
注射針筒1支,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947號(見毒偵字第664號卷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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