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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泓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12年度聲沒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泓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
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邱泓睿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2月1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74、3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均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袋 1.經鑑定機關鑑定結果: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0.3340公克,淨重0.08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079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112毒偵785號卷第173頁)。
2.係警方於112年4月4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查扣、為112年度安保字第250號扣押物品編號1之扣押物品(112毒偵785號卷第35至39、171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袋 1.經鑑定機關鑑定結果: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0.5790公克,淨重0.23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236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112毒偵1194號卷第143至144頁)。
2.係警方持搜索票於112年6月21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查扣、為112年度安保字第453號扣押物品編號1之扣押物品(112毒偵1194號卷第21至27、203頁)。
3 吸食器4組、殘渣袋1包、吸管3支 1.經鑑定機關鑑定結果,其內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2毒偵1194號卷第143頁)。
2.其中1組吸食器,係警方於編號1所示時、地執行附帶搜索時查扣、112年度保管字第1161號扣押物品編號1之扣押物品(112毒偵785號卷第35至39、177頁);
另3組吸食器及殘渣袋1包、吸管3支等物,係警方持搜索票於編號2所示時、地查扣、為112年度保管字第2071號扣押物品編號2、3(112毒偵1194號卷第21至27、205頁)及112年度保管字第2131號扣押物品編號1(112毒偵1194號卷第21至27、151頁)之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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