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聲沒,71,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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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薰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00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TOTORO & DEVICE」商標之布偶共肆佰陸拾叁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薰瑤涉嫌違反商標法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0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仿冒「TOTORO & DEVICE」商標之布偶共463件,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故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於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罪嫌不足,以112年度偵字第200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而扣案仿冒「TOTORO & DEVICE」商標之布偶共463件,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日商吉布里工坊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案之物,此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前揭扣押物品照片等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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