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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汪胤瑜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雷皓明律師
被 告 翟星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68號(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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