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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許仲崴
相 對 人 蔡采晴
上列當事人113 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3號就本院113年審交易字332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二樓調解室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歐家佑書 記 官 陳憶姵通 譯 張芷瑄調解委員 劉邦棟調解委員 鍾秀媛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許仲崴 相 對 人 蔡采晴
三、調解成立內容:(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7 月19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不含強制責任險)。
(二)雙方就本案事實所生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惟聲請人不免除其他連帶債務人之債務;
相對人履行前項給付後,聲請人同意撤回本案刑事告訴。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許仲崴 相 對 人 蔡采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陳憶姵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依據筆錄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憶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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