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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黃文謙
被 告 黃迦恩
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琳
被 告 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伯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3號(即11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號)被告黃迦恩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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