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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明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明欽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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