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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凱翔
余星旺
溫智翔
陳韋安
許立緯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368號、第8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審訴字第一0七九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楊凱翔等所犯係妨害秩序等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楊凱翔等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楊凱翔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發現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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