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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戀戀北投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家輔
被 告 鄧穆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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