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03號
原 告 張淑齡
被 告 王明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983號(即113年度士簡字第33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士簡卷第27頁訊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