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附民,670,202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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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70號
原 告 黃筱雯


被 告 劉又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7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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