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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吳麗美
相 對 人 黃煒哲
上列當事人11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40號就本院113年審易字845
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 月0 日
下午3 時05分,在本院二樓調解室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陳憶姵
通 譯 張芷瑄
調解委員 劉邦棟
調解委員 鍾秀媛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吳麗美
相 對 人 黃煒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113 年8 月起,按月於每月1 日前給
付伍仟元,如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二)雙方就本案事實所生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惟聲請人不免除其他連帶債務人之債務。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吳麗美
相 對 人 黃煒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陳憶姵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依據筆錄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憶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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