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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昶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260號)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辯論終結,茲因合議庭成員變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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