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易,172,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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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東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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