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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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